在戀愛關系中,情侶之間經常會進行各種轉賬。一旦感情破裂,這些曾經見證過甜蜜的轉賬可能成為爭議的焦點。作為一名深圳離婚律師,我將詳細解釋分手后哪些轉賬的錢可以要回,哪些不能要回,并給出操作建議。
一、基于借貸關系的轉賬
如果轉賬是基于借貸關系,且有明確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意,那么分手后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常見的證據包括:
轉賬記錄:銀行、微信、支付寶等平臺的轉賬截圖或流水。
聊天記錄:包含借款意圖的聊天內容,如“這筆錢是借給你的,請盡快還給我”。
借條或欠條:書面的借款憑證,明確借款金額、期限和利息(如有)。
二、表達愛意的贈與
在戀愛期間,為了表達愛意而進行的小額轉賬或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如“520”、“1314”等),一般被視為無條件的贈與,分手后原則上不能要求返還。這是因為這些轉賬通常被認為是情感的表達,而非借貸行為。
三、附條件的贈與
如果轉賬時附有條件,如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轉賬,在分手后導致目的無法實現時,可以要求返還。法院在判斷這類案件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轉賬金額的大小:是否顯著超過日常消費水平。
轉賬目的:是否有明確的結婚意圖或其他附加條件。
雙方的經濟狀況:轉賬方是否因轉賬陷入經濟困難。
四、共同消費的支出
對于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或約會的支出,如餐飲、旅游、房租等,由于屬于共同消費行為,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對方返還。這類支出被視為雙方的共同開銷,而非單方面的贈與或借貸。
五、不當得利
如果一方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同時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受損方可以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但這種情況在戀愛關系中較為少見,且舉證難度較大。
六、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七、實際操作建議
1.保留證據:無論是借貸還是贈與,都應保留好相關的證據,如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借條等。
2.明確轉賬目的:在進行大額轉賬時,最好通過借條、欠條或聊天記錄明確轉賬的目的和性質。
3.理性對待:戀愛中的轉賬應理性對待,避免因一時沖動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法律咨詢:如果遇到復雜的情感糾紛和經濟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深圳離婚律師的意見。
總的來說,分手后的轉賬能否要回取決于轉賬的性質和目的。如果是借貸關系或有條件的贈與,且有充分證據支持,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但如果是屬于無條件的贈與或共同消費的支出,則一般不能要回。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好地理解這一問題,并在必要時提供有用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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