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分割往往會引發更多的糾紛。離婚協議書要附一份財產分割清單,將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財產逐一列出。那么,如果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離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財產,法院能支持這種情況嗎?下面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給你具體分析一下。
一、離婚后起訴要求我們重新分財產
2003年3月,鄭與王成婚,婚后育有一男一女。鄭和王的年齡相差10歲,由于年齡差異較大,也沒有共同語言,鄭和王婚后同意離婚,因為王有婚外情。離婚協議書約定:"鄭氏夫婦因不滿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共同財產分割完成后,雙方無異議。長女和小兒子是由那個男人撫養長大的。雙方應保證認真執行上述事項,如對本協議內容有任何隱瞞或欺騙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
離婚一年后,王提起訴訟,聲稱他和丈夫鄭在離婚協議中只同意個人關系和子女撫養費,并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具體分割。由于夫妻雙方財產的巨大差距,法院必須依法對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等財產進行分割。
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安全以及一些其他應當歸夫妻可以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為夫妻共同進行財產。離婚時,對夫妻共同管理財產的分割,可由雙方合作協議數據處理。鄭某與王某在民政工作部門就離婚及離婚后的子女教育撫養、財產不可分割所達成的協議,均系真實意思就是表示。
“共同提高財產分割已完畢”,既反映公司雙方信息處理國家財產的合意,又表明該合意已實際需要履行,且未發現通過此項技術協議方面存在財務欺詐、脅迫等情況,對當事人自己應當更加具有重要法律制度約束力。雖然鄭某名下的財產多于王某,但協議中,雙方只約定兩個家庭子女撫養,而未設立王某的義務。
鄭某獨自承擔養育兩個部分子女的責任,要牽制一定的財產、人力,多分得財產是在情理之中的。況且,衡量經濟財產分割方法是否能夠公平,不能以等價有償服務作為世界唯一的標準。鄭某與王某畢竟曾是夫妻,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除了純粹的利益外,難免摻雜任何其他相關因素。
從雙方都有各自內部控制名下的財產狀況來看,實質雙方已做出明確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故,對于王某要求分割登記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請,缺乏科學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三、協議離婚財產約定
“共有財產的分割已經完成”是指雙方財產的數量、分割方案、分配數量已經商定,處置結束。然而,什么樣的財產,如何執行分包協議卻沒有得到體現。因此,本案將在法庭上產生王和鄭雙方兩種對立的觀點。
為了提前獲得離婚證書,一些夫婦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沒有具體說明財產和處理方式。相反,他們只是寫了“財產分割已經完成”,后來,由于財產分割在執行過程中的模糊性,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了不必要的糾紛。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發現,一般情況下,雙方離婚時簽訂的協議是基于雙方在簽訂時對對方財產的了解。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財產或存款,可以要求重新分割。但根據“財產分割已完成”的約定,如果無法證明新發現的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隱藏了共同財產,則很有可能失去要求重新分割并勝訴的機會。因此,這一點建議在離婚協議中不應使用含糊的陳述。如果約定了各財產的歸屬,就減少了不必要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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