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是否需要具有中國法律效力呢?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我們應該怎么辦呢?離婚協議中所約定的補償方式是否存在可以通過拒絕支付呢?對于一個以上分析問題,接下來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為您詳細解答。
Liu和Zhang原本是夫妻,但由于雙方的分歧,他們于2011年1月通過協議離婚,規定在原婚姻存續期間以Zhang名義登記的兩棟房屋歸Liu所有,其子女由Liu撫養。離婚后,張淳總裁遲遲沒有為劉某辦理過戶手續,劉某只好委托團隊律師代理。
劉先生和張先生簽訂了離婚協議,并已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這時離婚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雖然它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是不可執行的。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拿著離婚協議直接向法院的執行部門申請執行。有一個很典型的案例,總有一些客戶來到我們辦公室說: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我這個離婚協議執行法院不管我該怎么辦?
其實是當事人混淆了關系。離婚協議生效并不意味著法律賦予其可執行性。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應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只有法院判決下來后,才能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以上分析,本律師起訴劉,要求張某繼續履行離婚協議。
庭審活動過程中張某認為其與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取得兩套房屋,離婚協議時都給了劉某違反了社會公平理論原則,離婚協議我們應當進行撤銷,不予繼續積極履行。
根據婚姻法第二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男女在離婚后一年內違背財產分割問題,請求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締結財產分割協議未發現欺詐、脅迫行為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而在我們整個庭審活動過程中劉某并未發展提供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其在訂立財產進行分割協議時存在一些欺詐、脅迫等情形,所以其技術要求設計變更或撤銷于法無據。同時張某提出問題變更撤銷離婚協議時已經超過了1年的時限,《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1年應為除斥期間,非訴訟時效。人民對于法院不應受理。
劉某與張某的離婚財產協議內容并不影響存在一些不公平社會現象,劉某雖然分的兩套不同房屋,但子女貴劉某撫養,所以2套房屋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也是對劉某的照顧和補償。
最后,法院采納了這位律師的意見,責令張某繼續履行離婚協議,并配合劉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在劉已經辦理了相關的過戶手續。
現在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逐漸增多,不排除一些當事人自己在離婚時是沖動的,沒有考慮清楚,但有效的離婚協議很難撤銷。因此,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必須謹慎,對雙方都負責。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婚姻法》第四十條明文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雙方所有。如果一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義務。,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合作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進行分割技術問題反悔,請求變更企業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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