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律師理清案件難點
一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件,今天在出差途中收到判決。我們當事人和多方公司簽定了一系列專門設計好的合同,有名為買賣實為租賃的購車合同、抵押貸款合同、掛靠合同等多個主體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復雜,涉及人數(shù)較多。
起初是其他律師辦理的,那位律師的思路是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這一系列合同。臨開庭了,可能覺得連自己都說服不了吧,不敢上庭。后來就深圳資深合同律師來救火了。當時在張家界休假,回來閱完卷后,我基本上是生無可戀了,這案件能這樣做?沒有對方欺詐的證據(jù)也就算了,連除斥期間過了都沒意識到...
沒辦法,只好重新找當事人調(diào)查事實,一切推倒重來,當事人又是那種老實巴交,半天吐不出一句完整話的人,費了很大勁才弄清一些基本的事實。到了開庭時,就假裝看不見老庭長的白眼,一條一條的逐項變更訴訟請求,重新理思路。也聽到了對方反對的聲音,不過好在庭審按照新的思路順利開了下去。最終的判決也獲得了法庭支持,順利的解除了這一系列專門坑人的格式合同。為這個案件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分析:調(diào)查合同背后漏洞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一些長期性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2)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主張因被告汽車公司未實現(xiàn)為其介紹貨運業(yè)務的承諾,其沒有收入,無法支付每月款項,遂將車輛退回給被告汽車公司銷售經(jīng)理李正鵬,被告稱不知情。對此,本院分析認為,李正鵬系被告汽車公司業(yè)務經(jīng)理,全程參與原告與被告氣車公司達成“以租代購”事宜并系合同審核人,原告有理由相信李正鵬有權代表公司處置相關事項,李正鵬構成表見代理。原告基于對李正鵬的合理信賴,通知李正鵬并將車輛退還至被告禮汽車公司處,應視為原告單方提出解除案涉“以租代購”協(xié)議。原告與李正鵬的聊天記錄也證實李正鵬已將案涉車輛轉租并將收取的租金交給原告用以支付租金。被告氣車公司辯稱不知情與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深圳資深合同律師關于退車的具體時間,原告主張于 2010年12月27日退車,因雙方未制作交接單,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告與李正鵬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李正鵬于2020年3月26日代他人轉賬3月份租金給原告,說明截至2020年3月26日,涉案車輛已經(jīng)轉移給案外人占有使用至少有一個月之久。因此,原告至遲也已于2020年2月28日返還涉案車輛。故本院酌定原告退回案涉車輛的時間為2020年2月28日,原告與被告汽車公司的車輛租賃協(xié)議于同一天解除。作為主合同的《新車銷售合同》解除,作為從合同的《車輛掛靠協(xié)議》《汽車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貸款合同》也應一并解除。八氏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因案涉合同對提前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并無約定,庭審中,原告自認雙方曾口頭約定,提前退車只需支付3期違約人即可,被告對此予以否認。因合同提前解除,勢必導致被告一車公司因需另行出租案涉車輛可能出現(xiàn)空置期。本院綜合考量原告的過錯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 汽車公司返還車輛保險費8500元的問題。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被告氣車公司確認該8500元中,8000元系首付款,500元系掛靠資。原告與被告汽車公司簽訂的《新車銷售合同》名為買賣,實為租賃。鑒于前述已核定原告應繳租金總額,被告馬汽車公司另行收取8000元所謂的首付款毫無根據(jù)。至于掛靠費,因案涉車輛的所有權本就不在原告名下,且被告為氣車公司主張未曾收到該500元,故被告汽車公司收取該500元亦無依據(jù)。綜上,被告氣車公司應當返還原告該8500元。
深圳資深合同律師在此指出,“以租代購”的合同條款相對較為復雜,形式多樣,消費者應盡量選擇經(jīng)營正規(guī)、風控嚴謹、規(guī)模和實力較好的租賃公司,需在對車輛所有權、貸款形式、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才簽訂合同。應提高風險意思,仔細閱讀的合同條款,不能相信個別商家在合同之外的口頭承諾。在出現(xiàn)糾紛后,切記保留好相關合同、付款憑證、車輛信息等證據(jù),及時尋求法律幫助。
第三人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其相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判決:最終成功改變局勢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一洋與被告深圳市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簽訂的《新車購銷合同》于2020年2月28日解除;
二、確認原告’ 群與被告深圳市1■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車輛掛靠協(xié)議》干2020年2月28日解除;
三、確認原食第三人車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于2020年2月28日解除;
四、被告深圳市 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車輛租金12319.85元;
五、被告深圳市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首期款及掛靠費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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