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判決后,謝佳和楊某不滿意,共同上訴認為上訴人提起訴訟的原因為服務合同糾紛,謝C與長航在線公司建立了服務合同關系。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謝丙死于長興互聯網公司,長興互聯網公司因未能保護謝丙人身安全而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謝丙死亡造成的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有誤,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修改判決,以支持上訴人在原審中提出的所有索賠。
上訴人長航網絡公司辯稱,謝冰在上訴人辦公室購買互聯網接入卡的時間為事件發生前一天的22:00至事件發生當天的7:00,而事件發生時雙方并無任何服務合同。謝冰死于突發的暴力事件。上訴人未能制止暴力事件,因此在本案中上訴人不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二審法院必須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認定一審法院根據本案證據認定的法律事實正確,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原審審理中,謝甲、楊某在法院進行詢問就本案可以主張通過合同之訴還是存在侵權之訴時,陳述“主張企業合同之訴,基于公司經營管理服務貿易合同”。本節主要事實,有原審人民法院2009年3月31日的法庭審理筆錄為證。
法院認為,根據謝佳、楊某在案件一、二審中的陳述,提起訴訟的基本法律關系是服務合同關系,因此案件的起因應是服務合同糾紛。 原審法院列舉了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不當造成的,本院予以糾正。 2007年5月25日7時左右,謝某在一家普通互聯網公司過夜期間,因他人犯罪行為死亡。
謝兵與長興在線公司雖然沒有書面的服務合同,但雙方的關系已經發生,雙方的服務合同實際上已經建立。在本服務合同中,除正規互聯網公司向謝丙提供正常的互聯網服務義務外,還承擔安全附隨義務。 但是,作為從事提供在線服務業務活動的法人,經常使用的網絡公司應當承擔不限于安全、安全的義務。
特別是,它控制和防止第三方對受害者造成損害的能力是有限的,當第三方侵犯其權利時,即在確定定期使用互聯網的公司的安全和安全義務時,其安全保護義務應限制在合理范圍內, 既要考慮其對損害發生的主觀預見能力和預見可能性,又要考慮其防止第三人損害的實際能力。 在這起案件中,謝冰在一家正規的互聯網公司被殺,因為他想離開正規的互聯網公司時遭到了一些犯罪分子的攻擊和毆打。
對謝冰的犯罪行為是偶然的和突然的。他本人無法預見這種主觀、惡意、嚴重的犯罪行為,因此要求互聯網公司對這種犯罪行為進行預見是非常嚴格的。 同時,不能要求一個只有正常運營能力的常規網絡公司具備維護公共安全和制止公安機關犯罪行為的能力。
因此,法院認為,在與謝丙履行服務合同的過程中,不存在因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違約或過錯。 為此,謝佳、楊某要求常用互聯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由于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無法予以支持。 第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的判決是不恰當的,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上訴人謝甲、楊某共同學習負擔。
這個判決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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