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上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構成犯罪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索債型非法拘禁行為的定性,應當從犯罪人員構成的角度研究出發,綜合經濟犯罪動機、情節輕重、危害大小、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影響進行數據分析方法判斷。福田區律師帶您了解一些具體的情況。
對于我們那些拘禁時間相對較短,沒有通過使用網絡暴力問題或者侮辱、毆打行為方式或者企業尚未造成污染嚴重后果的,可以不作犯罪信息處理。如果一個行為情節嚴重,達到共同構成犯罪標準的,則應當全面依法追究刑事社會責任。
至于構成何種犯罪,應當能夠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及具體的犯罪心理行為、犯罪后果等綜合能力判斷。在司法工作實踐中,索債型非法拘禁行為易與搶劫、綁架等行為之間發生混淆,只有準確認定各犯罪的構成要件,才能作出準確區分。
非法拘禁罪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表現為繼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就債務非法拘禁行為而言,其目的是通過拘禁或拘禁他人等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手段,當場或事后取得債務。搶劫罪是指侵犯公民和行為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為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當場搶劫他人財產的犯罪。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產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扣押他人為人質,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然后,他們利用人質作為杠桿,向被綁架人的親屬勒索金錢或財產,或向有關當局提出非法要求。
搶劫罪與綁架罪在犯罪手段和犯罪對象上是相似的。主要的區別是: 第一,主觀方面不一樣。在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而故意實施搶劫行為,而在綁架罪中,行為人不僅可以為了勒索他人財產而實施綁架,也可以為了勒索他人財產而實施綁架,還可以為了政治等其他非經濟目的而實施綁架。
其次,行動手段各不相同。搶劫罪的擁有屬性是搶奪財物的人應當在同一地點同時在現場綁架罪的表現形式是行為人以殺人或傷人的方式威脅、索要贖金或者對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或者單位提出其他非法要求,一般不存在“在現場”搶劫。
兩者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是“當場”,后者只能勒索被綁架者的近親屬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財產,前者直接強迫被綁架者交出財產,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錢財。
非法拘禁罪與搶劫罪、綁架罪有明顯區別,其認定不存在爭議。但非法拘禁討債行為與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毆打、討債等行為混雜在一起,使其表現形式與搶劫、綁架交叉,從而難以認定。但是,索取債務型非法拘禁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行為不需要現場財物需求,也不需要給付對象的確定性。
其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可以要求債務人直接支付,也可以通過其親友要求債務人支付。在行為手段上,可能是單純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可能是在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毆打、侮辱、辱罵、捆綁他人。
就本案學生而言,被告人羅靈偉、蔣鼎的行為我們應當認定為我國非法拘禁罪。羅靈偉為了企業索取其內心進行確認的債務,與蔣鼎等人通過一起發展限制王華祥等人的人身安全自由4個小時可以左右。而在此研究過程中,羅靈偉等人對王華祥進行了毆打,并與王華祥達成一個口頭協議,將其欠王華祥的3萬余元款項以及與其產生懷疑的數目也是相當的債務資金數額問題予以抵銷。
該抵銷行為可視為羅靈偉索回了屬于自己的債務,而非為勒索王華祥的財物,其內心世界沒有其他非法市場占有的故意。經由對于上述數據分析,羅靈偉、蔣鼎的行為在犯罪具有主觀、客觀環境方面均符合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我國刑法第96條明確了“違反國家規定”的含義,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具體案件引發了諸多爭議,亟待明確。本文首先根據刑法中“國家規定”的不同表述,明確了“違反國家規定”的含義。
然后,福田區律師以一個具體案例為例,探討了在“違反國家規定”中,如何查明國家規定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被告人所屬單位的規定是否屬于“國家規定”。文章認為,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實現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的有利保障,在處理有關案件時,必須以憲法精神作為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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