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濫用司法權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刑訊逼供。當一些辦案機關沒有強有力的客觀證據時,往往會依靠刑訊逼供來尋找突破口,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做法。正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學者貝卡利亞所指出的,如果你想讓痛苦成為真理的試金石,那么在不幸者的骨骼和肉體中似乎都有檢驗真理的天平。福田區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
酷刑可以確保強大的罪犯被釋放,弱小的無辜者被定罪和懲罰。這是虛構的真理尺度造成的致命缺陷。刑訊逼供是有罪推定和嫌疑從犯的孿生兄弟。它是濫用刑事司法權的結果,不僅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而且導致冤假錯案。
一段時期以來,針對不斷發生的冤假錯案,中央政法部門積極研究出臺相關政策措施,不斷加強和改進執法辦案工作,在依法及時糾正錯誤的同時,全力防止冤假錯案發生。近日,公安部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刑事執法辦案工作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完善執法制度和辦案規范,從源頭上防止冤假錯案。
它還強調,“今后,所有被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都應由當地公安機關逐案進行解剖、評論和通報。建立冤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機制,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執法辦案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這顯然是一個好的趨勢,也是我國刑事訴訟由偵查中心主義向審判中心主義轉變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信號。當出現疑案時,要通過一個又一個案件的撤銷、不起訴、無罪釋放,逐步引導和規范偵查、起訴、審判各個環節的檢察活動,真正規范刑罰權的使用,有效避免任何形式的濫用。
監督機制的建立不僅可以有效防止權力的濫用,也為那些不愿意濫用權力的人提供了一個制度保障。制度本身的剛性約束還能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那就是會讓越來越多的辦案人員形成依法行使處罰權的良好習慣。在追求實體正義的同時,他們會更加注重依法辦案,致力于追求和維護程序正義。
面對現實中的困境,可以說,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堅決地實施毫無疑問的犯罪,是預防錯錯案的唯一選擇。證明的目的是發現和揭示案件的真相。然而,如前所述,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并非每個證明活動都能達到這一目標。
如何處理既不能充分證明,又不能排除合理疑點以達到虛假、真實等內在定罪的所謂“疑似案件”,是任何訴訟制度都必須面對的難題。在有疑問情況下,僅靠概念并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因為在訴訟的最后階段,特別是在司法審判階段,追求“好的結果”還是“好的判決”是一個兩難的問題。
客觀上說,“放錯地方”或“誤判”已經偏離了我們追求的目標,但“權取兩惡”,我們寧愿放走可能的壞人,也不可能是真正的無辜。培根說,不公正的判斷比許多不公正的行為更糟糕。因為這些不公正只會污染水,而不公正的判決會腐蝕水。
有人主張應該實事求是,而不是有疑必有罪或有疑必有罪。但是,一個謎之所以成為謎,是因為事情不真實。沒有“實際的東西”,為什么還要“尋求真理”?所以神秘案件的處理,恐怕只有實事求是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在一些地方,正是在實事求是的口號下,案件疑罪從無,久拖不決的問題出現了。這種情況雖然很少,但危害不可低估,這種做法對法治和人權的危害尤其大。
本質上是有罪推定。從陸續曝光的幾起冤假錯案來看,大部分案件當時就發現了疑點,有的還很大。關鍵是沒有下決心從零開始處理,對涉嫌犯罪從輕處罰,最終經不起考驗,損害了法治的尊嚴和權威。
福田區律師注意到,這些冤假錯案被發現和糾正,有的是因為真兇被繩之以法,有的是因為“死人”歸來,導致原本的懷疑變成了現實。如此低的糾錯概率,從一個側面說明,如果沒有懷疑,我們的刑事司法會有多大的不確定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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