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具有威脅性,各行各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在這一特殊時期,福田勞動爭議律師在疫情下編寫了一系列典型的法律糾紛問答,供您參考。今天,我們推出了疫情下勞動就業法律問題十問十答。
1.延長三天的春節假期,算法節假日嗎?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2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2年春節假期由1月3日延長至2月2日。在延長的三天假期中,2月2日原本是一個休息日。延長假期后,它仍然是一個休息日,而不會改變其性質。1月31日和2月1日原本是工作日。延長假期后,兩天應視為休息日,不能視為假期。原因一是原來的1月24日至3日休息七天,包括三天的假期。休息日為兩天,休息日為兩天,休息日為兩天。休息日為1月19日(星期天)。2月1日(星期六)上班。《關于延長22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的兩天假期不應延長假期或休息日,而應延長休息日。第二個原因是,該通知同時明確規定,如果延長假期內不能休假,則應安排補假或給予相應的加班費,其后續操作方式也與休息日相同。
被視為休息日休息后,員工應在兩天內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應安排休息或支付2%的工資;如果員工不工作,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在正常支付工資后返回工作崗位;如果員工之前被安排休帶薪年假,第二天仍應確定為年假。
2.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是否必須支付工資?
答:根據當地防疫工作的需要,許多省市發布了延遲恢復工作的通知。福田勞動爭議律師一般來說,恢復工作的要求不得早于2月9日。延遲恢復工作的七天中,原休息日為2月8日至9日,延遲恢復工作后仍為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原工作日。延遲恢復工作后如何定性,中央層面不明確,可以按照地方政府的規定處理。延遲恢復工作的通知是地方政府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9條采取的防疫應急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授權的。如果當地政府認定為休息日,員工應在五天內正常工作,應安排補假或支付2%的工資。如果當地認定為停產期,則應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冠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正常支付。如果員工在五天內不支付工資,則應在正常工作。
3.員工在醫學觀察期.隔離治療期間,享受什么樣的待遇?
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預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和地方政府發布的預防和控制政策,在醫學觀察期間。企業在隔離治療期間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視為提供勞動,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同時,企業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條和第41條的規定終止上述期間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長至相應期限屆滿。
4.員工在隔離后的治療休息期間享受什么樣的待遇?
答:隔離治療后,員工仍需停止工作、治療和休息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3至24個月的醫療期。仍需治療治療和休息的,應當取得相關醫療機構的病假證明,并向企業申請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規定,以及當地政府關于醫療期的規定支付病假工資。
5.員工因當地政府實施交通管制而無法返回崗位。如何處理勞動合同?
答:為了減少人員聚集,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道路、人員或車輛控制等措施,阻止疫情蔓延。這些措施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標準化行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企業和員工來說是不可預測的。民法總則第18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暫停履行,免除雙方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包括按時出勤、支付報酬等。如果員工沒有實際提供勞動力,企業不能支付工資,但也不能以員工未能及時返回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不受交通管制的影響,企業也不增加成本,基本實現企業與員工利益的平衡。但是,管制措施解除后,企業可以依法處理不愿意返回工作崗位的員工,經勸說無效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工作崗位的員工。
6.受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能否緩發.停工工資?
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關于在預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恢復工作和生產的意見》,地方政府應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員工協商,調整工資。輪換。縮短工作時間,穩定工作崗位。暫時無工資支付能力的,應當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參照《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延期工資期限為一個月,并通知全體職工。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安排停工生產,并與員工協商,在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此外,在實踐中,對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計算有很多理解。有的認為是停工生產的自然月,有的認為是停工生產的企業的實際工資計算周期。本規定的初衷是給予員工一定期限的特殊保護,應理解為停工生產之日起一個月。
7.受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企業在采取各種措施穩定勞動關系后,仍難以生產經營,勞動合同仍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41條的規定同時支付經濟補償。畢竟,可以預期疫情的持續期限和影響范圍。建議企業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8.職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肺炎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工傷認定中的傷害事故一般不包括疾病。職業病目錄范圍內的疾病可認定為職業病。福田勞動爭議律師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關于履行職責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醫務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保障的通知》,在新冠病毒肺炎的預防和治療中,醫務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而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死于新冠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于非醫療專業或醫療專業的員工,在預防和救濟非新冠病毒肺炎的過程中,由于工作原因感染或死于肺炎。建議有關部門及時明確是否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9.職工在出差或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對于在疫區出差感染疫情的,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例如,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被派往依法宣布在疫區工作并感染疫情,則視為工傷。建議其他地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立法精神和因果關系,及時明確是否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考慮到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疫區出差感染疫情也視為工傷。
對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人,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因非主要責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才屬于工傷。如果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肺炎,則不屬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10、企業未提供口罩或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員工可否拒絕上班?
答: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條例》等及各地政府發布的防疫措施,企業應當落實防疫責任,提供相應的防疫條件和設備,但僅有部分地方或部分行業要求企業復工時配備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如上海市住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規定,建筑工地應配備足夠的口罩、測溫計、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儲備不得少于一周用量。另外,職工作為公民,也有主動佩戴口罩的義務。故除非所在地區或所在行業規定企業復工時應當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否則職工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到崗。但如職工確因缺乏口罩等防疫用品而不便出行,建議企業與職工通過協商等方式確定在此期間的待遇。若職工僅是借此故意拒絕返崗,經協商未果后,企業可按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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