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山有水有宅院,是不少中國人的夢想,但要實現這個田園夢,必不可少的前提是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農村村民的一項重要權利,它的所有權歸誰所有?它可以繼承嗎?可以轉賣嗎?自建房時發生人身傷害,房主如何賠償?關于農村宅基地的這些法律問題,深圳房地產律師網在下文中給你講明白,趕緊學習收藏起來。
1.農村宅基地歸誰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被繼承
分為兩種情況。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單獨繼承;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基于“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發生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深圳房地產律師網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因與特定社會身份相關,具有專屬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當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該房屋屬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繼承。2020年,自然資源部等多部門聯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明確答復: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
很多村民由于進城居住生活,考慮到農村房屋閑置,便產生了出售房屋以獲取相應財產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雙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2018年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4.城鎮居民在農村宅基地上建房遇拆遷能得到安置補償嗎
我國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因此城鎮居民在農村宅基地上建房,遇拆遷不能得到安置補償。
5.自建房時發生人身傷害房主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農村建造房屋,房主要謹慎履行選任義務,根據不同的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
(1)自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房屋需要建筑資質,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調整,一般認定為農村建房施工合同。這種情況下,若房主未按規定辦理建房手續,將工程發包給無建筑資質的承包人施工,則房主存在選任過失,需要承擔過錯責任。
(2)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低層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擔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項,工期滿后房主向承包方支付報酬,一般認定為承攬合同。這種情況下,雖不需要建筑資質,但也有資質要求,一般情況下,具有農村建筑工匠資格的人員或具有當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員可認定為具有承攬資質,如房主在沒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3)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底層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揮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作用,對施工人起實際控制和支配的作用,一般認定為勞務合同。施工者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即房東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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