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填寫的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應詳細準確,以保證郵件送達和便于聯(lián)系。深圳侵權案律師
2、出質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3、合同的簽訂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4、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被注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xù)展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5、商標專用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6、用于出質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正在辦理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備案申請且我局尚未作出審查結論的,質權人同意出質人繼續(xù)辦理上述申請的,應向我局出具書面同意文件;質權人不同意繼續(xù)辦理的,應在出質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請后再向我局辦理質權登記申請。
用于出質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許可他人使用備案申請已經我局核準的,質權人也應向我局出具書面文件,以示知曉相關備案內容。
7、出質的注冊商標為多件時,質權登記期限最好不要超過提交質權登記申請時專用權最先到期的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若質權人同意質權登記期限長于部分注冊商標的專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書面同意文件。
商標侵權認定的否定面在于商標侵權行為的抗辯,筆者列舉了兩種主要的抗辯類型即合理使用抗辯和先用權抗辯,并對其構成要件及相關因素進行了分析。
同時,與商標侵權具有密切關系的還包括商標權利沖突與共存問題。在解決商標權利沖突問題時,一般以保護在先權利和誠實信用為原則。在商標共存情形中,則要求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及主觀上為善意。
在對現(xiàn)有侵權行為類型及裁判規(guī)則進行梳理后,筆者認為現(xiàn)行標準存在著混淆標準的立足點與商標權之財產權屬性不對恰以及混淆標準與淡化標準的理論基礎不統(tǒng)一的問題。為此,筆者試圖從商標權本身受到侵害的角度,探尋一種能夠統(tǒng)合所有侵權行為類型的標準。筆者借鑒了李雨峰教授的觀點,認為商標權受到侵害的表現(xiàn)在于商標銷售力的下降,而商標銷售力下降的原因則可能是因為商標與商標權人及對應商品之間的聯(lián)系遭到破壞,這種破壞可表現(xiàn)為聯(lián)系的減弱以及聯(lián)系的惡化。由于此種聯(lián)系對應的是商標的顯著性,所以,筆者贊成以“顯著性受到侵害之虞”為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